


北京市普通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指南(试行)
一、组织机构要求
(一)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履行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学校应明确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三)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工作。
二、管理制度要求
(一)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责任分工;
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出入库、使用、收集处置及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等;
3.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实验员和学生的教育培训制度;
4.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考核制度。
(二)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学生实验安全守则;
3.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4.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5.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6.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7.压缩气瓶的使用管理制度;
8.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人员及培训要求
(一)学校应至少设2名专(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分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方法。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学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2.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等知识;
3.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4.有关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5.气瓶等相关设备安全使用知识;
6.实验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置;
7.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主要包括:
1.学生实验安全守则;
2.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3.个体防护用品使用;
4.实验室常用仪器使用;
5.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
6.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基本常识;
7.其他安全知识。
四、采购要求
(一)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采购,并留存《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和购买票据。
(二)学校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区公安机关备案。
(三)学校申请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后5日内,应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区公安机关备案。
(五)学校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的安全标签。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未粘贴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入学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
五、存放要求
(一)学校应设置专用储存室,统一保管各学科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在实验楼内,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仪器室、设备间或准备室共用;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一学期使用量,且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应超过50kg,且最大包装不应超过5L(kg);一般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同室储存的,应分柜存放并标识,张贴品类明细。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具备的条件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室面积不宜低于24㎡,防止阳光直射,并远离热源,设置通风设施。储存室地面应平整、防滑、防静电,不应设地沟、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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